拒绝无故收集电子邮件

我们拒绝被电子邮件收集程序或其他技术装备任意收集该网页上的电子邮件地址,
请注意在违反时根据信息通信网法会受到刑事处罚。

※ 信息通信网使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相关法律第五十条之二 (禁止任意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等行为)


第五十条之二 (禁止任意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等行为)
① 在事前没有得到网页的运营者或管理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在网页上利用自动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程序或其他技术装备收集电子邮件地址。
② 不许违反第一项销售和流通收集的电子邮件地址。
③ 在知道根据第一项和第二项禁止收集、流通和销售电子邮件地址的情况下,不得传送该信息。
[全文修订 2008.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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